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7,828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98年度家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8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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