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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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59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99 年度 店小 字第 480 號裁定(99.05.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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