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368,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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