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