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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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紹鵬選任辯護人莊進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紹鵬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紹鵬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罪嫌重大,被告前有因強制性交罪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又涉犯本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徵詢檢察官意見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之罪嫌重大,且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考量被告之前強制性交、強盜、傷害之對象,均係與被告毫不相識之人,被告潛在之危險性甚大,有羈押以預防被告再犯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饒志民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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