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加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劉麗秀 被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黃啟澤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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