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加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劉麗秀 被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黃啟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間加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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