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甲原 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甲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李世華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