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PENSAWATDAEW(中文名: 阿塔 )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關於「檢察官孟玉梅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白忠志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審判程序乃由檢察官白忠志到庭執行職務,有本院111年5月17日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查,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為「檢察官孟玉梅到庭執行職務」,係誤寫之顯然錯誤,復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勇松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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