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婉苓 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施婉苓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07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