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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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83號上訴人 林利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邱秀鳳 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2877元(見原審卷第95-96頁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216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之收據),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7716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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