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雲林縣古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郁愷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89,1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不足100,2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