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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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定祐本件被告吳定祐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