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22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喬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喬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其名稱及公司所在地。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