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宋家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5
月24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10031087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家育意圖 得利 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新臺幣叁仟伍佰元及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
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9時5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3段304號(仙渡莊旅社206號
房)。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柳偉信 姦,代價新台
幣(下同)3,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宋家育於警訊之自白。
(二)證人柳偉信於警訊時之證述及自扣案3,5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3,500元及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一張為被移送
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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