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6號上訴人 陳品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盛治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漏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備上訴之程式。如果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除上訴人在本院主張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746元部分外,其餘均請求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則本件上訴利益為105,2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