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主文欄中「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主文欄中「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未記載「日」,顯係漏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