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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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原記載「96.12.03」,應予更正為「95.12.03」)。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傳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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