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原告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 黃薌瑜 律師被告台灣牛陣但馬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玉田浩司住 同上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
劉昱玟 律師 吳欣達複 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美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