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鴻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