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印才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112年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99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01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