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5備註欄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示內容記載有誤,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然此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