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郭小萍
郭耀聰
一、債務人郭小萍及郭耀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小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