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001 韓光宇 、 鄒煦枚 玉山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100年7月4日未記載30萬元臺北市○○區○○街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