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水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5年4月3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該宣判日期係法定休假日,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5年4月29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