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1號原告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被告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忠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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