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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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宗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宗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宗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附表:受刑人何宗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7日│104年7月17日│104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2105號│偵字第2838號│字第1262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訴緝字││事實審││第1015號│第1190號│第1號││├────┼────────┼────────┼────────┤││判決│104年10月21日│104年11月13日│105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訴緝字││判決││第1015號│第1190號│第1號││├────┼────────┼────────┼────────┤││判決│104年11月25日│104年12月18日│105年5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342號(編│更字第1342號(編│字第8113號│││號1至2已定應執行│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