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丙○○即 陳進明 之.
丁○○即陳進明之.乙○○即陳進明之.甲○○即陳進明之.戊○○即陳進明之.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即陳進明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79號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係訴外人 陳森田 ,又依聲請人所提本院94年度苗簡字第43號判決內容可知,訴外人陳森田業於民國94年3月1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除陳進明外,尚有 郭秋月陳阿玉陳雅姿 、陳阿杏等人,惟聲請人本件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僅有繼承人之一陳進明繼承系統表,並僅將陳進明之繼承人列為本件相對人,故請聲請人提出訴外人陳森田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之相對人部分,請聲請人審視繼承系統表後,視情況具狀更正。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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