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他字第6號相對人甲○○上列相對人與訴訟救助聲請人 邱天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嗣本件訴訟業經第一審判決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案並於99年3月1日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且除此項裁判費用外,該案件中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為2,760元。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