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之前復有遭通緝之紀錄,被告如予停止羈押,即可能因畏懼本案遭處重刑,而拒不到庭,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