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楊微伶
被 告 楊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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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121元│自民國106年9月│自106年10月1日起至│
│││1日起至107年3│107年3月26日止,按│
│││月26日止,按週│週年利率0.115%計│
│││年利率1.15%計│算;另自107年3月27│
│││算;另自107年3│日起至107年3月31日│
│││月27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0.41│
│││日止,按週年利│6%計算;暨自107年│
│││率4.16%計算之│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週年利率0.832│
││││%計算之違約金。│
├──┼─────┼───────┼─────────┤
│二│6,056元│自106年9月1日│自106年10月1日起至│
│││起至107年3月26│107年3月26日止,按│
│││日止,按週年利│週年利率0.115%計│
│││率1.15%計算;│算;另自107年3月27│
│││另自107年3月27│日起至107年3月31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週年利率0.41│
│││,按週年利率4.│6%計算;暨自107年│
│││16%計算之利息│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832│
││││%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