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87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寬鴻興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兼上甲○○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丙○○、乙○○住所地「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