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03號聲請人丙○○
丁○○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新竹市
共同送達住高雄市相對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7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保險字第82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薛德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合計8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