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35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2535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七二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425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卷,嗣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聲字3588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726號提存事件提存92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面額新台幣1,300,000元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領息,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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