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甲○○被告戊○○
辛○○丙○○庚○○己○○乙○○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中縣市及台北市士林區,原告係主張其投資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昇公司),該公司資產遭被告掏空致原告股東權受侵害(公司資產並非原告之財產,原告僅有股東權),應認侵權行為地係在日昇公司之主事務所地即公司設立登記之台中縣清水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1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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