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4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東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3兼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丁○○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東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己○○、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叁拾貳元,另相對人丁○○、戊○○應就上開金額連帶負擔新台幣玖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東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己○○、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薛德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98,032元合計198,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