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3號
原   告 蔡信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世敏王錫明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世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零玖佰捌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貳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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