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