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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