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6號聲請人 謝財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同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公告期間│├──┼─────────┼──────────┼───────────┼─────────┼────────┼────┤│001│ 張秀華 │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03年8月31日│25,800元│0000000│3個月│├──┼─────────┼──────────┼───────────┼─────────┼────────┼────┤│002│張秀華│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03年9月30日│33,600元│0000000│3個月│├──┼─────────┼──────────┼───────────┼─────────┼────────┼────┤│003│張秀華│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03年10月31日│28,700元│0000000│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