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顯 被告 馬英九
郝龍斌 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 和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臺北市政府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美河市開發案,破壞民主國體,而美河市開發案被告臺北市政府擁有土地99.36%,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土地0.64%,所以美河市開發案依憲法第1條,應由被告臺北市政府主導開發,惟竟由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導開發,是美河市開發案為確定無法律效力契約,爰提起本件訴訟。
查原告上開主張,經核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與民事訴訟解決
私權糾紛之目的亦有未合,且非本院所得審理之範疇,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