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黃進益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財政部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如數補繳裁判費。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及起訴聲明,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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