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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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 劉偉哲 聲請人 劉慧萍 聲請人 劉貞伶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實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蘇毛仔 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㈡被繼承人 陳吉勝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㈢被繼承人 王天保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㈣被繼承人 王錦璋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㈤被繼承人 王金蒼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洪金絨許金緞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相對人 蘇春賓蘇春宇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㈧聲請人劉偉哲、劉慧萍、劉貞伶、黃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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