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95號原告 王陳玉花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 陳一豊
陳義重 陳玉針 陳玉綢 陳銘津 陳銘偉 陳建成 陳宛楨 兼上四人 陳蔡富 訴訟代理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中關於被告「 陳一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一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