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罪,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停止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三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後發交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等情,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七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