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35號
原   告  許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菁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54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