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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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