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1051號原告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2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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