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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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66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陳大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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