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債權人 陳潘省 即全省素食之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確認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自108年5月1日起計算利息,依據為何?
三、請確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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