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贈與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二○號相對人甲○○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乙○○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民事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有上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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